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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