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吳明修前於109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21,045元,及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