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年及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李銷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