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336號聲請人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甲○○於本票上無法辨識其為甲○○之簽名,故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