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告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展文

原告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宗漢

原告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原告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坤

原告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仁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 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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