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附表┌───┬────┬────────┬─────┬────────────│││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日期├─────┼─┬─────┬────│罪名│宣告刑├────────┤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搶│有期徒刑│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十二年度│雲│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一年二月│三日至同年七月二│偵字│林│訴字│月十九日│││十三日│第三一六一│地│第四二三號│││││、三三四五│院│││奪│││號│││├───┼────┼────────┼─────┼─┼─────┼────│竊│有期徒刑│九十二年四月十七│九十二年度│雲│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三月│日起至同年五月五│偵字│林│簡上字│月一日│││日│第二一○九│地│第七五號│││││、二八六○│院│││盜│││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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