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號抗告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淑瑩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相關資料,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裁定送達抗告人前之民國109年3月20日已補正相關資料,併聲請准予對被告汪淑瑩為公示送達,依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裁定意旨,應認抗告人已依法完成補正,為此懇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確已於本院109年3月17日以其未依限補正為由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109年3月23日)前之109年3月20日已以「民事起訴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及應受送達之住所(本院分案單位誤為新案再以109年度補字第187號分案在案),抗告人之抗告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