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637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丙○○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