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惠農 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三輛車齡15年以上之汽車,再參酌動產之鑑價費用甚高及該等汽車幾乎已無殘餘價值,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