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156號債權人綠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旻志 、 林智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林智瑀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因所附證物電池租
賃暨充電服務合約書所載林智瑀僅為付款人,電池租賃暨充電服務合約僅載明使用者如未繳費,停止充電服務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未記載對付款人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