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告金豐禾有限公司即丟丟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廖老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老大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