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 吳若軒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告巧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