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林秀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秀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