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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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棏隆選任辯護人蘇昱仁律師被告王吉轟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被告 張財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棏隆、王吉轟、張財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孟皇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