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張馨月 送達代收人 張友耀 被告 盧松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建旭
法官莊維澤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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