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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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陳奕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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