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40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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