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晏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晏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晏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⒉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晏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間至106年│105.11.01│106.10.27│││5月4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098號│偵字第5041號│偵字第447號│├───┬────┼─────────┼─────────┼─────────┤││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2830號│155號│5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1.02│106.12.22│107.04.24│├───┼────┼─────────┼─────────┼─────────┤││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2830號│155號│570號││├────┼─────────┼─────────┼─────────┤│判決│判決│106.12.05│107.01.24│107.05.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備註│助字第72號│字第750號│字第1907號(執畢日││├─────────┴─────────┤:108.07.22)│││(編號1、2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