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06號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羅于 (原名: 羅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郵寄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查訪結果,屋主表示不認識相對人,有該分局民國111年7月8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13048671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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