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解散,經債權人陳報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為 林光雄 ,惟林光雄已將戶籍遷入屏東○○○○○○○○○,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