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閔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6號、第97號、111年度偵字第1003號、第1042號、第1238號、第1411號、第1420號、第1481號、第1623號、第1979號、第2447號、第2506號、第2525號、第2717號、第2837號、第2878號、第3122號、第3274號、第3775號、第4087號),因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乙○○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供為收受及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並使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洗錢,且他人如取得其個人身分資料,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目的,亦有持其個人身分資料以申辦金融工具,使詐騙不法所得能透過多種不同金融工具之交互使用,以掩飾、隱匿該些犯罪金流去向及所在之高度可能,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0月1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以下如未特別區分,與上開本案合庫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均交給真實年籍資料不詳、自稱「阿義」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與下述之實際施用詐術及轉匯款項之人合計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其中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詐欺成員)。詐欺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及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即先以乙○○之名義,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帕格數碼公司)簽訂數位資產建置委託契約,約定以本案合庫帳戶匯款,而委由帕格數碼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本案帳戶資料,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實施詐欺行為,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得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受騙匯入款項,旋遭詐欺成員透過網路轉帳方式,輾轉匯至帕格數碼公司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帕格數碼公司則依約代為購買虛擬貨幣,詐欺成員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本案被告乙○○所犯之罪,依法得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坦承被訴犯罪事實,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
9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證據調查程序亦予簡化。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54、264、
270頁),核與附件所示「人證部分」之證人證述內容可以勾稽相符,並有附件所示「書證部分」之文書證據資料在卷可資補強,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雖載稱,告訴人午○○另於110年11月18日19時51分許,尚有匯款3萬8千元至本案合庫帳戶內等語,惟告訴人午○○於警詢時,已明確證稱其於110年11月18日19時51分許,係將3萬8千元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草屯警四卷第2頁),並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草屯警四卷第12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載「告訴人午○○於110年11月18日19時51分許,匯款3萬8千元至本案合庫帳戶內」之部分,固非正確而屬贅載,然此僅係與卷內事證明顯不符之誤載,由本院逕予更正,即為已足,尚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此指明。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資料提供給詐欺成員使用,而作為收受、轉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所得款項之工具,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資料,乃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認屬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資料給其他不認識之人使用,此一舉措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既已認識本案帳戶可能作為收受、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個人身分資料可能被用以申辦其他金融工具,他人轉匯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至以其個人身分資料所申辦之金融工具後,即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資料給詐欺成員使用,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均遭詐欺成員利用以被告個人身分資料所申辦取得之匯款途徑,進而轉匯詐欺不法款項殆盡,係以單一之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之行為同時使詐欺成員經由掌控本案帳戶之使用權限,而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則被告所犯之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就其本案所為,坦承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已如前述,爰依法減輕其刑。
㈡、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幫助犯,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因此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個人身分資料給他人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犯後迄今尚未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本不宜輕縱;然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係從事蛋糕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至5萬元,未婚,但育有1名目前在國外之3歲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告訴人申○○、寅○○對刑度之意見、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諸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衡諸卷存事證,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因從事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不生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本案告訴人受詐騙而匯款之被害經過編號受詐騙之人詐欺時間及方法①匯款時間②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辰○○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虛設投資虛擬貨幣之網站MOMA交易所(WARA.MOMANOW.XYZ),並透過社群軟體刊登廣告,誘使辰○○點擊連結上揭網站,再由該詐欺成員假冒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exuan_.0.106」之帳號,向辰○○佯稱:匯款至MOMA官方網站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0時55分許②5萬元、2萬6千元本案合庫帳戶2湯建祥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虛設投資虛擬貨幣之網站MOMA交易所(WARA.MOMANOW.XYZ),並透過社群軟體刊登廣告,誘使湯建祥點擊連結上揭網站,再由詐欺成員假冒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懷宇」之帳號,向湯建祥佯稱:匯款至MOMA官方網站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湯建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1時5分許②1萬2千元本案合庫帳戶3卯○○詐欺成員在110年9月22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偽之應徵工作訊息,卯○○瀏覽後點擊該訊息內之連結,並加入該詐欺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雲聚淘客服」,並由「雲聚淘客服」向卯○○佯稱:工作內容為搶商品單,若成功搶到單,需先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將商品單之金額付清,才會給獎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2日14時38分許②10萬元本案合庫帳戶4葉美淳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9日,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自稱「 王洪濤 」,並與葉美淳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虛設之「泛歐交易所」網址傳給葉美淳,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葉美淳乃先於110年9月20日匯款1萬元指「王洪濤」指定之帳戶,確有獲利2,707元,致葉美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2日18時53分許②2萬元本案合庫帳戶5天○○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6日,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自稱「 陳慕容 」,並與天○○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於110年8月13日,將虛設「FXTM富拓」投資網站之網址(HTTP://FUTUOHK.COM)傳送給天○○,並佯稱:如加入該網站會員且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獲利云云,天○○即依上揭網站之客服人員指示,先於110年9月20日匯款1萬元至指定帳戶,確有獲利2,707元,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9月30日10時6分許②300萬元本案中信帳戶6戌○○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7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babby24_)認識戌○○,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將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aish.momashop.xyz)傳送給戌○○,復將戌○○加入詐欺成員所創設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群組,假意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戌○○因而在上揭網站設立帳號,經該網站客服人員之指示可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8時56分許②1萬4千元本案中信帳戶7辛○○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Amy)認識辛○○,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虛設之博奕網站「萬豪國際qq-qq168.ws」傳送給辛○○,復佯稱:雙方未來共同努力,可合資於上揭網站下注云云,之後再由詐欺成員假冒該網站之客服人員,向辛○○佯稱:為免惡意套現,需儲值帳戶金額200萬元升級vip,並給與「萬豪國際」之新網址wanhao88.net,誘使辛○○續行匯款下注,辛○○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許)②50萬元本案合庫帳戶8丁○○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之不詳帳號認識丁○○,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要求丁○○預繳1,000元加入會員,丁○○依約繳款後,由詐欺成員將丁○○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佯稱:群組內的人將帶其操作MOMA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復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darv.momashop.xyz)傳送給丁○○,且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丁○○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7時21分許②2萬元本案中信帳戶9丑○○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yin_.122)認識丑○○,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要求丑○○預繳1,000元加入會員,丑○○依約繳款後,由詐欺成員將丑○○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佯稱:群組內的人將帶其操作MOMA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darv.momanow.xyz)傳送給丑○○,且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丑○○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6時56分許②3萬元本案中信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6時59分許②3萬元①110年10月1日17時1分許②1萬6千元10戊○○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流會計佩甄」、「業務家瑋」、ID「CAPITALORIGIN」、ID:ting.5206等與戊○○聯絡,並以虛假之網路投資訊息實施詐騙,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7時30分許②3萬元本案中信帳戶11 闕帝恆 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30日,透過推特(帳號:XI860121)認識闕帝恆,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裘莉 」「潔潔潔」「海德森」之帳號與闕帝恆聊天,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https://www.clfmint.com)傳送給闕帝恆,再由詐欺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德森」之帳號佯裝為經紀人,並以帶領闕帝恆操作比特幣為由,訛使闕帝恆匯款,致闕帝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1時34分許②1萬元本案合庫帳戶12癸○○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8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認識癸○○,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https://aish.momashop.xyz)傳送給癸○○,再將癸○○加入詐欺成員所設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群組,假意教導其如何操作上揭網站功能,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2時5分②3萬元本案合庫帳戶13亥○○詐欺成員在臉書刊登虛假之投資訊息,待亥○○與其聯繫後,即向亥○○佯稱可代為投資虛擬貨幣,並要求亥○○將金錢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及在指定之交易平台申請會員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4時23分②5萬元本案中信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4時26分②5萬元14林晟豪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3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帳號「h_wen」自稱「小文、金融七年經驗、台股、期貨、指數、操盤手」,林晟豪瀏覽得悉後,於110年8月23日與詐欺成員聯絡,欲請其代操股票,詐欺成員則於同年月25日,將林晟豪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於110年9月7日20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之帳號與林晟豪聯繫,詢問是否有意委託代操,致林晟豪陷於錯誤,應允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2時8分許②5萬元本案合庫帳戶15何佳益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2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帳號「mmm_.0216」暱稱「芯瑜」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何佳益瀏覽得悉,遂於110年9月22日與「芯瑜」聯絡,「芯瑜」即傳送名為「GAMC」之網站(HTTP://GC1.GAMCCU.COM)給何佳益,要求其加入該網站會員後,詐欺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DODO.02.11」及「 陳斌 」與何佳益加為好友,嗣由「陳斌」傳送本案合庫帳戶給何佳益,要求何佳益匯款投資,致何佳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2時23分許②1萬元本案合庫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3時22分許②3萬元①110年10月2日17時17分許②5萬元①110年10月2日17時18分許②3萬元16己○○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30日,在臉書以帳號「MiMi」暱稱「米兒」之帳戶刊登不實之投資股票代操訊息,己○○瀏覽得悉,遂與「米兒」聯絡,「米兒」即傳送不詳網路連結給己○○,己○○點擊後,即連結至詐欺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所創立暱稱「epcor_i」之帳戶,進而加入詐欺成員所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Steven」之帳號後,「Steven」即以「匯款代操股票」對己○○施用詐術,並提供本案合庫帳戶供匯款,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0時17分許②10萬元本案合庫帳戶17未○○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2日,在臉書以帳號暱稱「 阿浩 」之帳戶與未○○認識,並向未○○施用詐術,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2日14時18分許②2萬元本案合庫帳戶18庚○○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發布「小資金賺大錢」之不實訊息,庚○○瀏覽得悉後,即與詐欺成員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詐欺成員即以投資虛設之投資網站MOMA為由,要求庚○○匯款投資,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2時41分許②1萬1千元本案合庫帳戶19申○○詐欺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透過交友APP「Pikabu」與申○○認識,並自稱為「 王亦塵 」,嗣於同年8月間,「王亦塵」向申○○佯稱:欲介紹其兄「 阿進 」云云,並將申○○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由詐欺成員假冒「阿進」,向申○○介紹其虛設之富京網路投資平台(https://anewfujing.newfujing.com),並請申○○註冊該網站會員以儲值下注博奕,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0時46分許②10萬元本案合庫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0時47分許②10萬元①110年10月1日20時49分許②5萬元①110年10月1日20時50分許②10萬元①110年10月1日20時50分許②10萬元20午○○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abb88_yy」認識午○○,並利用午○○詢問其有無小額投資之機會,向午○○佯稱:如簽署合約書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至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投資云云,並傳送其虛設之OSL亞洲貨幣交易所之網址(HTTPS://WWW.FCLUBEXCHANGE.TW)給午○○,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22時11分②5萬元本案合庫帳戶21宇○○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mingyongdong」認識宇○○,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暱稱不詳之LINE帳號與宇○○聊天,並將詐欺成員所虛設之投資APP(名稱:HANTEC)傳送給宇○○,復佯稱:如要投資,最低要加值3萬元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2日13時52分許②5萬元本案合庫帳戶22壬○○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4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壬○○瀏覽得悉並點擊廣告中之連結,將詐欺成員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流會計」之帳號加為好友,詐欺成員即向壬○○佯稱:可投資CAPITALORIGIN以獲利云云,並傳送re18.capitaori.com之網址給壬○○,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7時15分許②5萬元本案中信帳戶23寅○○(起訴書誤載為 陳莞明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 心彤 」之帳號認識陳莞明,並傳送詐欺成員所虛設之「包你發娛樂平台」之網址(HTTPS://FA666.KCA888.COM)給寅○○,詐欺成員再佯裝上揭網站之客服人員,向寅○○佯稱:須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方可在上開網站進行遊戲操作,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9時15分許②1萬元本案中信帳戶24丙○○詐欺成員於111年9月4日,透過WeDate交友軟體自稱「 陳怡如 」而認識丙○○,並將虛設之外匯投資平台「ICOINITAL」(網址:cash2.icoinial.com)介紹給丙○○,丙○○於110年9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詐欺成員所假冒之該投資平台客服,並在該投資平台創立帳戶,詐欺成員則分別使用暱稱「陳怡如」、「 鈺婷 管理員」及「 陳志峰 」等通訊軟體LINE帳戶,與丙○○聯絡操作,並營造已獲利之假象,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7時31分許②10萬元本案中信帳戶①110年10月1日17時32分許②10萬元25子○○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17日,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以「林毅」之名認識子○○,並於110年10月1日,傳送虛設之BBLS虛擬貨幣投資網站之網址:hifly62823.com及app給子○○,向其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詐欺成員為使子○○持續匯款,遂以上開投資網站營造子○○有獲利之假象,並使其提領3,089元之獲利,致子○○持續匯款。①110年10月2日19時15分許②1萬元本案合庫帳戶附件:【本案證據列表】
一、人證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辰○○
(1)110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一卷第1-2頁)
2.證人即告訴人巳○○
(1)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新竹警卷第18頁正反面)
3.證人即告訴人卯○○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板橋卷第1-2頁反面)
4.證人即告訴人酉○○
(1)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花蓮警卷第1-6頁)
5.證人即告訴人天○○
(1)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新莊警卷第1-3頁)
6.證人即告訴人戌○○
(1)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文山警卷第1-3頁反面)
7.證人即告訴人辛○○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新莊警二卷第1-2頁)
8.證人即告訴人丁○○
(1)110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二卷第6-7頁)
9.證人即告訴人丑○○
(1)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二卷第3-5頁)
10.證人即告訴人戊○○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竹崎警卷第1-2頁)
11.證人即告訴人闕帝恆
(1)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10-17頁)
12.證人即告訴人癸○○
(1)110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65-66頁)
(2)110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埔里警卷第67-68頁)
13.證人即告訴人亥○○
(1)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蘆洲警卷第1-3頁)
14.證人即告訴人甲○○
(1)110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彰化警卷第1-4頁)
15.證人即被害人地○○
(1)110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3-4頁)
16.證人即告訴人己○○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2447卷第5-8頁)
17.證人即告訴人未○○
(1)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2506卷第8-10頁)
18.證人即告訴人庚○○
(1)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三卷第1-3頁)
19.證人即告訴人申○○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民雄警卷第7-10頁)
20.證人即告訴人午○○
(1)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四卷第1-3頁)
21.證人即告訴人宇○○
(1)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鳳山警卷第17-19頁)
22.證人即告訴人壬○○
(1)110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基隆警卷第1-2頁)
23.證人即告訴人寅○○
(1)110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林園警卷第9-11頁)
24.證人即告訴人丙○○
(1)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3775卷第14-22頁)
(2)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3775卷第23-24頁)
25.證人即告訴人子○○
(1)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五卷第2-3頁)
26.證人 謝侑均 律師-帕格公司(附表編號15)
(1)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台南警卷第5-8頁)
二、書證部分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1782號卷(草屯警一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1/2交易明細(草屯警一卷第5-13頁)
(2)被害人辰○○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草屯警一卷第15-36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33336號卷(新竹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0/15交易明細(新竹警卷第2-4頁反面)
(2)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警卷第20-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51971號卷(板橋警卷)
(1)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板橋警卷第4-13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24-2021/11/9交易明細(板橋警卷第16-18頁反面)
4.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00034269號卷(花蓮警卷)
(1)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花蓮警卷第11-35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31交易明細(板橋警卷第16-18頁反面)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6608號卷(新莊警一卷)
(1)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及金融卡影本、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身分證影本、手寫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莊警一卷第4-88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8/1-2021/10/31交易明細(新莊警一卷第90-93頁反面)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030076553號卷(文山警卷)
(1)告訴人戌○○之報案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影本、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文山警卷第4-14、20-22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0/1-2021/10/31交易明細(文山警卷第16-19頁反面)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14316號卷(新莊警二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0/1-2021/10/31交易明細(新莊警二卷第6-7頁反面)
(2)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駕照影本、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草屯警一卷第15-36頁)
8.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2984號卷
(草屯警二卷)
(1)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15交易明細(草屯警二卷第11-16頁)
(2)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草屯警二卷第20-32頁)
(3)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草屯警二卷第34-41頁)
10.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市警偵字第1110002991號卷(竹崎警卷)
(1)告訴人戊○○之報案資料(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竹崎警卷第3-16頁反面)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7/1-2021/10/31交易明細(竹崎警卷第21-24頁反面)
11.12.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卷(埔里警卷)
(1)告訴人 闕帝恆之 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土地銀行金融卡申請書、匯款憑證、富邦銀行帳簿、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身分證影本、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埔里警卷第19-60頁)
(2)被害人癸○○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埔里警卷第69-91頁)
(3)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4/3-2021/10/3交易明細(
埔里警卷第94-100頁)
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28703號卷(蘆洲警卷)
(1)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8/1-2021/11/30交易明細(蘆洲警卷第5-8頁反面)
(2)告訴人亥○○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蘆洲警卷第11-84頁)
1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10009107號卷(
彰化警卷)
(1)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彰化警卷第5-21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1/12交易明細(彰化警卷第23-30頁)
1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157013號卷(台南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30-2021/10/4交易明細(台南警卷第13-18頁)
(2)被害人地○○之報案資料(含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被告數位資產建置委託書、帕格公司登記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南警卷第9-63頁)
1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47號卷(南投地檢偵2447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16-2021/11/30交易明細(南投地檢偵2447卷第12-14頁)
(2)告訴人己○○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統計、存摺影本及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南投地檢偵2447卷第15-73頁)
1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南投地檢偵2506卷)
(1)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南投地檢偵2506卷第13、14、21-37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20-2021/10/10交易明細(南投地檢偵2506卷第15-20頁)
1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2541號卷(草屯警三卷第6-15頁)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11/22-2021/11/8交易明細(草屯警三卷第6-15頁)
(2)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匯款憑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草屯警三卷第16-57頁)
19.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市警偵字第1110011408號卷(民雄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0/15交易明細(民雄警卷第2-6頁)
(2)告訴人申○○之報案資料(含雲林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民雄警卷第11-21頁反面)
2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5359號卷(草屯警四卷)
(1)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含被害人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健保卡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草屯警四卷第7-14、25-35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1/8交易明細(
草屯警四卷第15-24頁)
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鳳分偵字第11171814901號卷(鳳山警卷)
(1)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0/19交易明細(鳳山警卷第9-13頁)
(2)告訴人宇○○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山警卷第21-34頁)
2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11003133604號卷(基隆警卷)
(1)告訴人壬○○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存款交易明細、LINE交易明細)(基隆警卷第3-11頁反面)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2021/12/28交易明細(基隆警卷第13-14頁)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林分偵字第11073336440號卷(林園警卷)
(1)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含匯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身分證影本)(林園警卷第12-15、22-35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6/1-2021/10/30交易明細(林園警卷第18-21頁反面)
2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75號卷(南投地檢偵3775卷)
(1)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地檢偵3775卷第26-105頁)
(2)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5-2021/10/31交易明細(南投地檢偵3775卷第106-116頁)
2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10001752號卷(草屯警五卷)
(1)告訴人子○○之報案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草屯警五卷第6-11、25-53頁)
(2)本案合庫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9/10-2021/11/10交易明細(草屯警五卷第12-20頁)
2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56號卷(南投地檢偵6856卷)
(1)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9/1-110/9/30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南投地檢偵6856卷第7-17頁)
三、被告供述
1.被告乙○○
(1)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南投地檢偵緝93卷第5-8頁)
(2)111年3月13日偵訊筆錄(南投地檢偵緝93卷第25-27頁)
(3)111年6月16日偵訊筆錄(南投地檢偵緝93卷第67-69頁)
(4)111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5-153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