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請人 林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林佳君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林佳君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林佳君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林佳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繼承事件之法院公文。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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