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大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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