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吳文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金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金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5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1391,05020000分之1012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14030120000分之1013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141-278420000分之1014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142-228820000分之1015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15122020000分之10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6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一層:86.84合計:86.84平台:9.98花台:1.642分之1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一樓之3共有部分:四德段1161建號,面積:3,09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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