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羅憲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