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周品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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