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821號聲明人 王惠君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文永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王文永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王文永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王文永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王文永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之證據。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