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政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政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3、8、9、10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0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附表編號4至7係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編號8至10係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均係戕害他人身體健康,對他人造成實質侵害,並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此與附表編號2、3所示施用毒品罪之行為態樣、手段雖有所不同,惟其同屬毒品相關犯罪,且罪質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甚高,惟與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之犯罪類型、手段及侵害法益則有不同。暨斟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請受刑人陳述法院定應執行時,希望法院考量之因素,受刑人未填寫意見,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8至10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附表:受刑人曾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30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2日上午9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8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109年度訴字第9號109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109年度訴字第9號109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4月6日109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2號。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4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2日108年5月12日108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7號。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4日108年7月6日108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1、2002、200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1、2002、2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5日111年12月9日111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2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日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7號。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67號。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1、2002、2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67號。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