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28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7條、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於民國95年4月4日,將
其戶籍遷入「高雄縣鳳山市○○街○○○號6樓」等情,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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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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