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勻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減刑在案。所犯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為此提出聲請。
二、經核應予准許,爰定執行刑如主文如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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