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周曉蓓
被   告  劉邦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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