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

原告 朱嘉陵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劉羽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雲王盈潔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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