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
原告 朱嘉陵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劉羽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雲 、 王盈潔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