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龍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