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葉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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