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告 陳姿馨 被告 朱美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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