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楊森鴻 訴訟代理人 謝佳媗 律師被告 趙秋男
陳雅雯 蘇愛嬌 陳美玉 吳玉雲 紀玟伊 張永隆 張文良 陳金花 洪仁欽 洪承滔 洪綜挺 曾金蓮 張色仔 吳林親 林麗鳳 王麗足 陳美鶯 趙李坤 陳金土 陳秀龍 陳寶山 鍾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人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停止通行系爭土地,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其目的係為回復原告對系爭土地之完整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5,900元。另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等人返還自113年2月26日起之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98,04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0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一編號土地(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占用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金額(新臺幣)1843-27地號土地3875,7002,205,900元附表二編號起算日終止日(計至起訴前1日)每人每月給付金額經過月數被告人數金額(計算式:每人每月給付金額×經過月數×被告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1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日3,096元1+8/30趙秋男等21人82,354元2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日6,192元1+8/30張色仔等2人15,686元合計98,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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