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尤美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葉佳勝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財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尤財興、 尤瑞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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