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43號
原告 温祈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訴之聲明與原告所述原告僅存387,264元票據債務不合,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