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 李燕飛 被上訴人 黃子瑜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