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紹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紹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紹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及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復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前開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附此敘明。至如附表編號1、3、5、6、11、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所示其他不可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後,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月22日│1月22日│1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第3295號│字第367號│字第36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審││第1447號│第477號│第477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4月21日│5月23日│5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447號│第477號│第477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5月16日│6月20日│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第3305號(│第3893號(│第3893號(│││編號1至3曾│編號1至3曾│編號1至3曾│││定刑1年1│定刑1年1│定刑1年1│││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99年│││2月18日│2月18日│10月28日│││││~民國100年│││││2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字第653號│字第1272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易字││審││第882號│第882號│第2070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8月30日│8月30日│8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易字││││第882號│第882號│第2070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9月19日│9月19日│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第5712號(│第5712號(│第5741號│││編號4至5曾│編號4至5曾││││定刑10月)│定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1月27日│1月23日│1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3889號│第3889號│第388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濤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實││字第2165號│字第2165號│字第2165號││審├────┼──────┼──────┼──────┤││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0月31日│10月31日│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決││字第2165號│字第2165號│字第2165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0月31日│10月31日│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第6839號(│第6839號(│第6839號(│││編號7至9曾│編號7至9曾│編號7至9曾│││定刑1年4│定刑1年4│定刑1年4│││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民國99年1│民國99年│││11月14日│月20日│12月間│├──────┼──────┼──────┼──────┤│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4164號│第4164號│第416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審││第869號│第869號│第869號││├────┼──────┼──────┼──────┤││判決日期│民國101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4月27日│4月27日│4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869號│第869號│第869號││├────┼──────┼──────┼──────┤││確定日期│民國101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5月28日│5月28日│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101年度執字│101年度執字│││第3356號(│第3356號(│第3356號(│││編號10至│編號10至│編號10至│││12曾定刑1│12曾定刑1│12曾定刑1│││年6月)│年6月)│年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