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添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開規定不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