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詮皇純水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