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資產負債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9號原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被告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32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