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進清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進清因不滿告訴人 林建祿 向其配偶指摘其有外遇一事,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2日晚上8時10分許,手持球棒,無故侵入告訴人位於彰化縣永靖鄉同仁村和富巷18號住宅,以球棒戳刺告訴人胸口,告訴人見狀以左手格檔,致告訴人受有胸壁挫傷及左手掌背挫傷等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建祿告訴被告楊進清涉嫌傷害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306條第1項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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