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