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