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豪 發支付命令(111司促字第46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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