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告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 律師

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榕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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