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順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順昌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順昌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 李玉珍 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生損害於告訴人即其配偶 黃國慶 ;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之教育程度、行為動機、手段、目的,暨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古御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9084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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