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417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信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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