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417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信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