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1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遵期到庭。
原告應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及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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